YOUTH ASSOCIATION OF THE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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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青年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员和委员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四章 院青年联合会分会
    第五章 经 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科学院青年联合会工作,根据《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特制定《中国科学院青年联合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青年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中国科学院党组领导下的重要群众团体之一,是以我院共青团组织为核心力量的全院青年的联合统一组织。
    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青年联合会承认《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并承认《中央国家机关青年联合会章程》,作为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和中央国家机关青年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接受它们的工作指导。
    第四条 中国科学院青年联合会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科学民主的旗帜,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
    中国科学院青年联合会的基本任务是:凝聚、带领全院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积极投身科教兴国战略的伟大实践,弘扬科学精神、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致力于推进创新文化建设、建立国家创新体系,积极参与深入实施知识创新工程;引导青年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开拓创新;努力营造适应新形势要求的青年创新人才成才环境;发展同海内外青年组织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代表和维护全院青年的合法利益。
    第五条 中国科学院青年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准则。
    第六条 中国科学院青年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会员和委员

    第七条 中国科学院青年联合会实行会员制,以院属各分院、京区各单位和京外直属单位等为会员单位。
凡依法成立、赞成本章程、并自愿申请加入中国科学院青年联合会的院内其它青年团体,经本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讨论通过,即取得本会团体会员资格。
    第八条 会员团体的权利
    (一)向本会推荐委员;
    (二)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根据本会的决议精神,独立开展本团体工作。
    第九条 会员团体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执行本会决议。如对决议有不同的意见,在执行的前提下,可予保留;
    (二)报告团体工作活动;
    (三)维护权利的合法权益,反映我院青年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 会员团体如果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由本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或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处分;受处分的团体会员有请求本会全体委员会复议一次的权利。
    第十一条 中国科学院青年联合会的委员,由各会员团体推荐、协商产生的代表和本会特别邀请的我院青年代表出任。
    第十二条 委员的条件
    (一)承认《章程》,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二)在各不同岗位取得突出成绩,并且有一定影响的我院优秀青年代表;;
    (三)有较强的议事能力,能代表我院青年在本会中认真履行有关权利和义务;
    (四)委员出任时,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常务委员当选时,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十三条 委员的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有参加本会和分会联合会举办的活动,要求本会维护委员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十四条 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积极参加本会工作;
    (二)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了解和反映我院青年意见和要求;
    (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担任代表和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中担任委员的本会委员,有反映本会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第十五条 委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由本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团体和委员都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会前应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本会常务委员会审批,未经批准前,仍享有会员团体或委员的权利和履行决议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国科学院青年联合委员会大会(以下简称院青联委员会),院青联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八条 院青联委员会由各会员团体推荐的委员、协商产生的委员和本会特别邀请的委员组成。每届全院委员会名额、名额分配方案,由上届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决定。每届任期内有必要变更委员名额及相关事宜,由当届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院青联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特殊情况,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
    第二十条 确需变更、增补委员时,由所在团体或推荐单位提出变更、增补理由和人选,报请常务委员会确认;会员团体认为有必要变更本团体参加全院委员会的指定席位委员时,可按规定替补,并报请常务委员会确认。因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增补的常务委员会委员需通报全院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一条 院青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先设常务委员若干人。
    院青联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副主席由全院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委员会予以调整和增选。院青联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从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他们同是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二条 院青联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任期内一般举行两次会议,会期由常务委员会确定。全院委员会全体会议到会人数超过全体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会议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院青联委员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工作方针和工作报告;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全院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五)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其他重要事务。
    委员对重要事宜行使表决权时,表决同意的人数超过行使表决权人数二分之一,决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期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到会人数超过全体常务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会议方可进行。
    第二十五条 经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下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副主席处理日常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工作机构负责人经主席提名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院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定;
    (二)召集并主持全院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讨论和决定换届会议,审议换届会议具体事宜;
    (四)听取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安排和经费预决算报告;
    (五)决定全院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变动及其负责人的聘任、解聘;
    (六)在大会闭幕期间决定青联委员的分工变动和人事任免;
    (七)审查并决定申请加入中国科学院青年联合会的院内其它青年团体的团体会员资格;
    (八)行使全院委员会全体会议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七条 由中国科学院青年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提交的重要工作。

第四章 院青年联合会分会

    第二十八条 各分院和直属单位中有条件的,均可依据本章程,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参照中国科学院青年联合会的组成办法,以共青团组织为核心,建立地区或本单位的青年联合会,作为院青年联合会的分会。
    第二十九条 院青年联合会分会的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特殊情况下,经该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每届委员会任期内召开的会议次数由该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三十条 院青年联合会分会委员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该会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该会的重要工作;
    (三)选举该会主席、副主席及常务委员会委员;
    (四)处理其它重要事务。
    第三十一条 院青年联合会分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委员负责领导会务;
    (二)召集并主持该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产生的大会主席团主持;
    

    (三)组织实施章程中规定的任务和中国科学院青年联合会作出的决议;
    (四)执行该会全体委员会的决议。
    (五)决定该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二条 院青年联合会与和院青年联合会分会的关系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专项拨款和其它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为中国科学院青年联合会及其分会统一章程。各分会还可依据本章程的原则制定本会的组织和工作细则,并上报院青年联合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中国科学院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科学院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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